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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政策常见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5-02 15:35:00 来源:

 

 知识产权政策常见问题解读

 

1.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以上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号)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如何界定?

答: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以上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

3.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给予哪些奖励和报酬?

答:(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申请减缓缴纳的费用有哪些?

答: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下列专利费用: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5)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资料来源:《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39号)

5.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资助重点是什么?

答: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

6.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采用什么资助方式?

答: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

7.哪些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予以优先审查?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2)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3)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4)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资料来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65号)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60号)

9.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研究开发的重要目标,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状况和趋势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制定的专利战略实施方案,并在内部管理制度、机构或人员以及工作经费上予以保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事宜。

(2)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承担单位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3)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内容包括:在单位已有科技成果基础上执行国家项目,国家项目成果与已有成果的界限;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入技术的,与技术转让方的权利利益关系;项目实施中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转委托时,与第三方的权利利益关系等。承担单位为执行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报请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5)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向有关人员说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并就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资料和数据保管与使用、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签订协议。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10.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应如何归属?

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究成果,按照合作各方在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其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属于合作各方单位共有,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各方合作单位在本国领土内代表全体合作方申请专利、以及在获得专利后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2)申请专利时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难以分清贡献大小时,在本国领土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国申请专利权,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负担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一方的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

(3)合作各方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成果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4)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应申请专利。

以上所述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包括:

(1)由科学技术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签订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下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与外国州级政府签订的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下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国家科研计划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资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11.企业如何将职工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

答: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企业应当在对个人用于折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家评审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和个人双方共同确认。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以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折股所依据的累计净利润应当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

(资料来源:《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12.企业奖励关键研发人员可采用那些股权激励方式?

答:(1)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价格系数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和未来收益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个人持有股权(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

(2)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技术奖励或分成政策:

①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②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合作经营方式,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以上比例一般控制在项目利润或亏损的30%以内,相应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作为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基数。企业支付的奖励或收益分成计入管理费用,收到研发人员的损失补偿款冲减管理费用。

(资料来源:《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1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奖励关键研发人员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建立了规范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近3年净资产增值额真实无误,且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行股权出售或者奖励股权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五)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企业,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资料来源:《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14.吉林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吉林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目标:

(1)到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大幅度提高,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对支柱、特色产业的支撑力度不断增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越上一个新台阶。

(2)到2020年,把吉林省打造成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健全、体制机制良好、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工作对富民强省贡献率较大的创新型强省。

重点任务:

(1)推动知识产权创造。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和运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进一步促进和完善知识产权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的合理转移并实现其经济效益。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

(4)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设,加强对科技、经济和文化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5号)

15.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答:(1)到2015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专利国际申请量分别比2010年增长两倍。知识产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力度不断增强,打造一批全国及国际知名的商标、软件和版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及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明显增强;形成以咨询、评估、金融、法律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融资和实施转化渠道更加顺畅、运用环境更加优化。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机制。涌现出一批具备知识产权比较优势的领军企业和研发机构,形成一批多层次、多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进一步增强。

(2)到2020年:把吉林省打造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健全、体制机制良好、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水平较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拥有一批国内及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

(资料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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